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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3月海南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公告

来源:海南省考试局 2017-03-17 20:57:4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关于2017年3月海南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公告”公布。更多计算机等级考试内容请访问考试吧计算机等级考试网。

关于2017年3月我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公告

  我省2017年3月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将于3月25日-28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部为机考,考试分批进行,第一批考试于3月25日上午9:00开始,每位考生参加考试的具体时间以考生本人《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

  二、考试科目及考试形式

关于2017年3月海南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公告



关于2017年3月海南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公告

  三、考前准备

  3月16日省考试局开启考生《准考证》打印系统。请考生在参加考试之前务必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计算机等级考试门户”(http://ncre.hnks.gov.cn/ncre_ems/studentlogin.aspx)自行打印本人的《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如出现《准考证》打印不正常,请使用谷歌浏览(Google Chrome)访问并打印,ETEST通行证密码一旦忘记将无法找回,请忘记ETEST通行证密码的考生凭身份证到所报考的考点领取《准考证》。

  考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考试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附件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场规则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海南省考试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1: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于考前30分钟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等)入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通讯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智能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及其它未经允许的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

  (四)考生在计算机上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如不相符,应立刻举手与监考人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五)待监考人员发布“考试开始”的指令后,开始作答。

  (六)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禁止进入考场。

  (七)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计时结束后系统将自动退出作答界面。

  (八)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九)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等,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

  (十)考试时,严禁抄录有关试题信息。

  (十一)考生点击交卷后,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待监考人员确认考生交卷正常后,方可离开。

  (十二)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三)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和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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