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内容(条款)由当事人各方自行约定,总得应包括如下几项:1、项目名称;2、标的内容和范围;3、项目的质量要求;4、项目的计划、进度、地点、地域和方式;5、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限制如时间限制;6、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7、风险责任的承担;8、技术成果的归属;9、验收的标准和方法;10、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11、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2、解决争议的方法;13、名词术语解释;除此之外还包括相关文档资料、项目变更约定、技术支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如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如下规定执行: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3、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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