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更新时间:2021-04-22 11:35:22
什么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于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须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查看详情]
消防法律法规: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草案)》说明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草案)
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
修改两“消防监督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项注册规定
1
初始注册
注册周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时间: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
初始注册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所需资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申请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受理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法律责任: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查看详情]
2
变更注册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变更注册条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所需资料: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受理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法律责任: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查看详情]
3
延续注册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延续注册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所需资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受理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查看详情]
4
不予注册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法律责任: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查看详情]
5
吊销注册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吊销注册条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受理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查看详情]
6
注销注册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四)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一次以上,或者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两次以上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法律责任: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查看详情]
7
撤销注册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撤销注册条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法律责任: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第六十条规定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详情]
注册流程
1)申请
申请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2)受理
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查看详情]

3)审批
程序: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时限: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查看详情]

4)告知
程序: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时限: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查看详情]

5)发证
受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查看详情]
执业范围
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查看详情]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查看详情]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查看详情]
继续教育
1)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2)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开展形式: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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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管理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于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须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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