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颁发部门 |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 建设部 |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 建设部 |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人事、建设部 |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人事、建设部 |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初始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
(二)审查
初始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审核不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
【初级注册】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相关规定
【变更注册】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相关规定
【延续注册】 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相关规定
【增项注册】 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相关规定
【不予注册】 一级建造师不予注册相关规定
【注销注册】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相关规定
【撤销注册】 一级建造师撤销注册相关规定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