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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名师:于谷顺老师
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某大型企业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详细
于谷顺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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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前辅导笔记


第一节    总则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第四条)
 必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市场准入
    本法第16条、第93条对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两类)
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可恨不得收费。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 安全管理要求本法第41条、第86条对承包、出租、租赁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本法第42条、第91条对事故救援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3、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有关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
       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5、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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