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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安全师考试《案例分析》课堂笔记精华(8)

2009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定于9月5日和6日,在这即将考试的阶段,考试吧会把最及时的复习资料发布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复习愉快!考个好成绩!


  四、《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32号)。文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或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批示的特大事故,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的有关事项仍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执行。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国务院审批,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结案通知。

  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一次死亡 10~29人的特大事故。事故调查结束后,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安全监管总局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听取安全监管总局意见后,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煤矿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

  (二)加强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凡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5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包括民航发生的飞行征候),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应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及防范措施等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未遂事故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管总局主管业务司及调度中心或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对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和防范、整改措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同时,要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问题严重和责任追究、防范措施、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事故信息的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事故的,要及时将事故信息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将事故信息报送国务院的,请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由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上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安全监管总局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落实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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