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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9月3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暂行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实施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新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依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并经注册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或者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权依法从事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然,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违规从事业务活动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不仅要鼓励、支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同时也要依法规范和监督管理,建立有序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机构要实行严格管理。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2.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英文译称为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人事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二)报考管理
1.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的。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的。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的。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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