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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安全生产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熟悉)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不依法履行审批的监督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有下列3种失职、渎职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应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多选)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消原批准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除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开除等行政责任
3)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在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处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按以下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罚款数目视情节轻重和不同责任人而不同);
3)对违法的中介机构撤消其相应的资格。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顿;
(2)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的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顿;
(2)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的处分或者处以2~20万元的罚款,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选题)
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顿;
(2)也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按规定处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对事故后不报、瞒报、虚报、擅离职守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2)对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
4.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9种违法(P67的7~15条)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8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9项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可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3)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顿;
2)也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2~10万元的罚款。
4)违反发包、转包、出租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有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单处或并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可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交叉作业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违法安全生产合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除宣布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视情节轻重处以2~10万元的罚款。
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
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如果经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处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
5.从业人员的行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除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外,还应该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在发包、转包、出租等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陪付外,受害人或者其家属还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该项责任,或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教材未列入此内容)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81条、83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5 条设立的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4条、85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6条设立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8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6条设立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和139条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
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0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4条设立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5.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修整案(6)》第139条设立的不报、谎报事故罪。
7.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92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修整案(6)》第139条设立的不报、谎报事故罪。和397条设立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
7.依据《安全生产法》第77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397条设立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
8、依据《安全生产法》第79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229条设立的提供虚假证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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