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其改正;逾期未改正,再停产整顿;五万下罚款;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1矿山、危险品,项目未设审;2施工不规范,未按批准文;3项目使用前,未验收合格;
4危险设备上,警示不明显;5其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6对安全设备,未保养检测;
7未为作业人,发防护用品;8其特种设备,未取安全证;9明令淘汰品,使用仍不停(83)。
未依法批准,产、销危险品,责令其关闭,没收所得款;十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
不足十万元,二万至十万;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84)。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三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并处以罚款,二万至十万,份量可不轻;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1产、销危险品,管理未专门,措施不可靠,不接受监管;
2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评估、监控,未制定预案;3爆破、吊装等,未安排专人,
现场秩序差,管理存隐患(85)。生产经营者,发包或出租,对方不合格,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款,分以下几等:五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五万元以下,罚一至五万;
造成事故者,负连带责任;或未签合同,安全责不明,未统一协调,责令其改正,
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6)。两以上单位,同一作业区,未签订协议,未指定专人,
未进行协调,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7)。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两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停产停业整;后果严重者,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1危险品车间,商店或仓库,与员工宿舍,处在同一栋;②场所或宿舍,标志不明显,
封闭或堵塞,出口不畅通(88)。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订立之协议,无安全内容;
免除或减轻,伤亡之责任;该协议无效;并处以罚款: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
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89)。若从业人员,违规章制度,违操作规程;生产经营者,
先批评教育,再依规处分;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0)。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
出重大事故,不立即抢救;或调查期间,竟擅离职守;甚至逃匿者;降职或撤职;
逃匿要严处,拘留十五日;构成犯罪者,究刑事处罚;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处罚要严肃,方法依前款(91)。地方之政府,安监各部门,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直接责任者,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2)。生产经营者,条件不安全,
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安全,一定要关闭,吊销其证照(93)。行政之处罚,安监部门定;
关闭之处罚,县府以上定;拘留之处罚,公安机关定;另有规定者,依照其规定(94)。
生产经营者,出伤亡事故,应依照法律,担赔偿责任;拒绝或逃匿,则强制执行;
事故责任人,未依法赔偿,法院执行后,赔偿仍不足,应继续赔偿;受害人发现,
责任人有财,请法院执行(95)。
第七章 附 则
附则有两条,说明和解释:危险之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危及人和财,其它危险品;重大危险源,指长期、临时,生产或搬运,使用或储存,
危险之物品;且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单元(96)。本法施行日,二零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97)。施行之开始,执法之开始。各位要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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