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全部128种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网络课堂 考试动态 行业视点 安全法规 复习指导 模拟试题 历年真题 心得技巧 安全工程师论坛 考试用书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安全生产技术  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工程师培训课程
名师在线
于谷顺老师   于谷顺老师:
  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某大型企业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详细]
试听 报名 支付
[主讲课程][博客]
[论坛答疑][视频]
1
2
3
4
5
6
7
8
9
10
lanyi  
【字体: 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技术》记忆五字诀
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技术》记忆五字诀
anquan.exam8.com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更新:2008-8-30 16:41:41 安全工程师考试 考试论坛

  限期其改正;逾期未改正,再停产整顿;五万下罚款;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1矿山、危险品,项目未设审;2施工不规范,未按批准文;3项目使用前,未验收合格;

  4危险设备上,警示不明显;5其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6对安全设备,未保养检测;

  7未为作业人,发防护用品;8其特种设备,未取安全证;9明令淘汰品,使用仍不停(83)。

  未依法批准,产、销危险品,责令其关闭,没收所得款;十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

  不足十万元,二万至十万;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84)。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三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并处以罚款,二万至十万,份量可不轻;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1产、销危险品,管理未专门,措施不可靠,不接受监管;

  2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评估、监控,未制定预案;3爆破、吊装等,未安排专人,

  现场秩序差,管理存隐患(85)。生产经营者,发包或出租,对方不合格,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款,分以下几等:五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五万元以下,罚一至五万;

  造成事故者,负连带责任;或未签合同,安全责不明,未统一协调,责令其改正,

  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6)。两以上单位,同一作业区,未签订协议,未指定专人,

  未进行协调,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7)。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两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停产停业整;后果严重者,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1危险品车间,商店或仓库,与员工宿舍,处在同一栋;②场所或宿舍,标志不明显,

  封闭或堵塞,出口不畅通(88)。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订立之协议,无安全内容;

  免除或减轻,伤亡之责任;该协议无效;并处以罚款: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

  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89)。若从业人员,违规章制度,违操作规程;生产经营者,

  先批评教育,再依规处分;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0)。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

  出重大事故,不立即抢救;或调查期间,竟擅离职守;甚至逃匿者;降职或撤职;

  逃匿要严处,拘留十五日;构成犯罪者,究刑事处罚;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处罚要严肃,方法依前款(91)。地方之政府,安监各部门,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直接责任者,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2)。生产经营者,条件不安全,

  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安全,一定要关闭,吊销其证照(93)。行政之处罚,安监部门定;

  关闭之处罚,县府以上定;拘留之处罚,公安机关定;另有规定者,依照其规定(94)。

  生产经营者,出伤亡事故,应依照法律,担赔偿责任;拒绝或逃匿,则强制执行;

  事故责任人,未依法赔偿,法院执行后,赔偿仍不足,应继续赔偿;受害人发现,

  责任人有财,请法院执行(95)。

  第七章 附 则

  附则有两条,说明和解释:危险之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危及人和财,其它危险品;重大危险源,指长期、临时,生产或搬运,使用或储存,

  危险之物品;且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单元(96)。本法施行日,二零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97)。施行之开始,执法之开始。各位要慎记!

上一页  [1] [2] [3] [4] [5] 

  相关推荐:200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说明
       2009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不变,沿用2008版转帖于:安全工程师考试_考试吧
文章搜索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安全工程师考试权威辅导教材: 订书电话:010-62168566  更多>>>
网友评论
昵 称: *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标题:   匿名发表    (共有条评论)查看全部评论>>
版权声明 -------------------------------------------------------------------------------------
  如果安全工程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安全工程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关于本站  网站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付款方式  站内导航  客服中心  友情链接  考试论坛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4-2008 考试吧安全工程师考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62168566 传 真:010-62192699
百度大联盟黄金认证  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经营许可证号:京ICP06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