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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光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考试吧 2018-08-09 15:10:52 要考试,上考试吧! 安全工程师万题库
韶光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更多安全工程师报名资讯,请关注考试吧安全工程师考试网。

  关于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7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48号)精神,现就广东省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广东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二、考试地点

  此次考试全省在广州、深圳、佛山、汕头、河源、东莞和茂名市设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执行,报考对象为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中专以上学历层次专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审核,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附件6)、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附件7)执行。

  (一)报考全部科目(4科)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二)免试部分科目考试条件(级别为免二科)

  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于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四、报名和报考流程

  (一)报名和缴费

  1.该项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报名,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时间:2018年8月13日9:00-8月28日17:00

  2.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的规定,客观题按每科56元收取,主观题按每科60元收取

  (二)报考流程

  1.用户注册和电子照片上传。首次登陆报名网站的考生请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必须填写本人联系电话),并签订《考生报考承诺书》(附件1)以及填写《工作简历表》(附件2)。已注册的考生请直接登陆系统填写报名信息。

  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上传成功,将无法修改,务必请本人谨慎操作。

  新注册考生在上传照片前,请先在报名网站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对照片进行处理,再将审核通过(转换后)的照片上传。照片格式要求:本人近半年来彩色标准一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片,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转换后的照片小于15K。

  2.报名信息填报和确认。考生登陆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并进行信息确认。凡因个人填写信息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审核不合格的,后果自负。

  按照属地报考的原则,凡省直(单位名称冠“广东省”或在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省直。各市属单位人员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地考试机构报名。

  3.报名信息修改。考生如要进行信息修改,按照规定,在未确认报名信息前,考生可自行修改个人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需先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方可修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修改成功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为便于考生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上报名平台在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考生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则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考生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接收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考生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考生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过考试且有科目合格的,请认真核对档案号是否与上年度一致,如不一致,则无法滚动计算成绩。出现该种情形时,考生可在缴费前联系所在地考试机构要求修改;考试结束后,再提出档案号信息修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不予受理。

  4.报名表打印。考生完成照片上传、信息填报和报名信息确认后,请及时下载并打印《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报名表》的下载和打印。

  5.缴费。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在网上缴费前,务必再次确认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科目等信息。

  6.报名表和工作简历表的规范管理。报名结束后,考生应将《报名表》和《工作简历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预审、盖章并妥善保管;考试成绩公布后,全科成绩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将《报名表》、《工作简历表》及相关资料交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复核;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领取证书时,一并领取《报名表》、《工作简历表》及相关资料。

  五、准考证打印和考试

  (一)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 2018年10月22日 9:00-10月26日 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请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相片等信息内容,如发现与提交报名表信息不一致,务必在考试前到所在地考试机构查询更正。考试时,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试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全科合格且资格复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2.《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3.按照规定,考试原则上封闭2个小时,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请广大考生务必密切关注考试所在地交通等各方面情况,提前熟悉考场路线和考场位置,准时到场参加考试。

  4.考生应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和其它电子设备。考场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5.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6.201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8)。

  六、成绩公布和成绩核查

  (一)成绩公布及合格标准划定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考试成绩计划在2018年12月下旬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具体公布时间以网站公告为准;合格标准线以国家划定的标准为准。

  (二)成绩核查

  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向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提交成绩核查申请(附件3),逾期不予办理。

  七、考后资格复核

  全省考生资格审核实行考前个人填写、单位初审和考后考试机构资格复核的程序。考试成绩公布后,以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全科考试成绩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要按照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的要求到指定地点提交资格复核材料(附件4)。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件5)。具体复核时间以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的通知为准。按照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复核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八、证书领取

  我市报名点报考的考生,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领取。地址:韶关市浈江区东河北路1号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中心4号楼一楼人事考试办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51-8607083。

  九、考试大纲、考试用书联系方式

  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征订请登陆www.gdhra.org.cn查询,联系电话:020-38913268、37603143。

  附件:1. 考生报考承诺书

  2. 工作简历表

  3. 广东省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成绩核查申请表

  4. 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

  5. 代办委托书

  6.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7.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8.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

  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韶关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附件1

  考生报考承诺书

  我自愿报名参加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仔细阅读报考通知全部内容,自愿遵守该项考试报考有关规定,完全接受各项规则。现郑重承诺:

  1.保证所提交的报名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2.知晓报考条件审核、资格复核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逾期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复核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3.服从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自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自觉遵守考场秩序和考场规则,诚信参考。保证持真实、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接受处理决定;

  5. 已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认同并遵守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考生签名:

  日期:

  附件2

  工作简历表

  姓名: ,身份证号: ,现报考

  考试,从事专业工作共 年,工作简历如下:

起止年月

单位名称

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本人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复核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复核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考生签名:

联系电话:

该考生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单位盖章)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广东省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申请核查考试科目

原成绩

申请核查理由:

申请人签名:

单位意见:

(章)

市人社局考试机构意见:

(章)

省人事考试局收件人:

核查结果:

经办人:

  备注:

  1.考生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以网站公布成绩时间为准)办理成绩核查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2.查卷是指查卷申请人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进行复查;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及客观题成绩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

  3.此表由考生向报考所在地考试机构递交书面申请,一式一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交报考所在地考试机构。

  4.此表由省人事考试局汇总上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核查,并按核查结果予以答复。

  附件4

  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

  1.《报名表》(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

  3.工作简历表一份(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

  4.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复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聘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纸,并加盖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负责人签字。

  附件5

  代办委托书

职称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代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本人参加 考试成绩已达到合格分数线,因 ,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复核。现委托代办人 带齐本人所需证件、材料前往你局(中心)先行办理,并承诺在1个月内( 日前)再由本人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再到你局(中心)现场复审确认。特此承诺。

  代办人(签名):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6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一、研究生学科

门类代码及名称

20113月起学科名称

97年-20112月学科名称

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

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

二级学科名称

工学

力学

力学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固体力学

流体力学

工程力学

机械工程

机械工程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电子工程

机械设计及理论

车辆工程

0803 光学工程

0803 光学工程

光学工程

仪器科学与技术

仪器科学与技术

精密仪器及机械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物理与化学

材料学

材料加工工程

冶金工程

冶金工程

冶金物理化学

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工程热物理

热能工程

动力机械及工程

流体机械及工程

制冷及低温工程

化工过程机械

电气工程

电气工程

电机与电器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电子科学与技术

电子科学与技术

物理电子学

电路与系统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信息与通信工程

信息与通信工程

通信与信息系统

信号与信息处理

工学

控制科学与工程

控制科学与工程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系统工程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导航、制导与控制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系统结构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计算机应用技术

建筑学

建筑学

建筑历史与理论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

建筑技术科学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岩土工程

结构工程

市政工程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桥梁与隧道工程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

水文学及水资源

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

水工结构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测绘科学与技术

测绘科学与技术

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

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

化学工程与技术

化学工程与技术

化学工程

化学工艺

生物化工

应用化学

工业催化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矿产普查与勘探

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

地质工程

矿业工程

矿业工程

采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安全技术及工程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油气井工程

油气田开发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纺织科学与工程

纺织科学与工程

纺织工程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

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

服装设计与工程

工学

轻工技术与工程

轻工技术与工程

制浆造纸工程

制糖工程

发酵工程

皮革化学与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

道路与铁道工程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

轮机工程

水声工程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飞行器设计

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航空宇航制造工程

人机与环境工程

兵器科学与技术

兵器科学与技术

武器系统与运用工程

兵器发射理论与技术

火炮、自动武器与弹药工程

军事化学与烟火技术

核科学与技术

核科学与技术

核能科学与工程

核燃料循环与材料

核技术及应用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

农业工程

农业工程

农业机械化工程

农业水土工程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

林业工程

林业工程

森林工程

木材科学与技术

林产化学加工工程

环境科学与工程

环境科学与工程

环境科学

环境工程

0831 生物医学工程

0831 生物医学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食品科学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0833 城乡规划学

0834 风景园林学

0835 软件工程

0836 生物工程

0837 安全科学与工程

0838 公安技术

管理学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管理科学与工程

工商管理

工商管理

企业管理

技术经济及管理

农林经济管理

农林经济管理

农业经济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

  注:源自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全国)(1997年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二、本科专业

分类

20129-现在专业

名称

1998年-20129月专业

名称

19931998年专业名称

1993年前专业名称

工学类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

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

建筑学

建筑学

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无线电物理学

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

与技术

电子科学

与技术

电子材料与无器件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

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

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

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计算机

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

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

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

工程

矿物加工

工程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勘察技术

与工程

勘察技术

与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

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

勘察工程

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

测绘工程

大地测量

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

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学

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港口航道

与海岸工程

港口航道

与海岸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

海洋工程

船舶与

海洋工程

船舶工程

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

工程

水利水电

工程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

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

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能源与

动力工程

热能与

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

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

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

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金属

材料工程

金属材料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压力加工

金属压力加工

粉末冶金

粉末冶金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腐蚀与防护

腐蚀与防护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无机非金属

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

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与制品

硅酸盐工程

硅酸盐工程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材料成型及

控制工程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石油工程

石油工程

石油工程

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油气

储运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石油储运

化学工程

与工艺

化学工程

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

化工工艺

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高分子化工

高分子化工

精细化工

精细化工,感光材料

生物化工

生物化工

工业分析

工业分析

电化学工程

电化学生产工艺

工业催化

工业催化

化学工程与工艺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

生物化工

微生物制药

微生物制药

生物化学工程

发酵工程

发酵工程

制药工程

制药工程

化学制药

化学制药

生物制药

生物制药

中药制药

中药制药

制药工程

给排水

科学与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环境

与能源应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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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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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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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管理

  注:源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2012年)

  三、其他

  专科、中专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与本附件所列本科专业相应、相近专业执行。

  附件7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28(GBM 20228)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1)2-02-28-01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安全防范风险和系统防护效能评估并指导实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识别、分析和评价被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风险、编制系统建设规划;

  2.研究、设计被防护对象、系统自身的防护方案和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3.制定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指导工程施工;

  4.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报警处置预案;

  5.分析、评价系统防护效能,并出具评价报告;

  6.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咨询。

  (2)2-02-28-03 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

  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5.制定、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

  (3)2-02-28-04 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生产安全风险度分析、事故影响范围预测、损害程度估算并制订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收集案例资料,编制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方案。

  2.实地勘查、测量、辨识、定性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源;

  3.量化计算风险度,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响范围、损害程度;

  4.制定防范生产安全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5.提供生产安全风险评价咨询服务,编制评价报告。

  附件8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第81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18号、第76号修正)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2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2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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