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许可和安全管理
《民爆条例》规定,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
(一)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条件
《民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2.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4.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工商登记的程序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民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的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原国防科工委制定颁布了《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科工法[2004]1 080号)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和管理。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立健全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民爆器材行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事民爆器材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业或企业自己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1 998)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经过具有民爆器材安全评价资质单位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规定标准;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具有原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照、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的流通使用涉及销售、购买和运输等环节,必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
《民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2.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厍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四、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
《民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民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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