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关系
1.代理具有的特征包括:[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的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3.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
5.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称为[法定代理]。
6.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是[法定代理]。
7.[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8.指定代理的适用条件:[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10.无权代理的情况包括[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11.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不做否认表示]、[经被代理人追认]情况下,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2.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代理行为有效。
1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4.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的是:[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5.导致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三、合同担保
1.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3.《担保法》是指调整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最常用的担保方式是[保证]。
6.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7.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8.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
9.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10.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11.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采用保证方式进行担保时,[保证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12.不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13.担保方式中,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是[抵押]、[质押]、[留置]。
14.不可以是第三人做出担保的方式有[留置]、[定金]。
15.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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