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约与承诺
1.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2.订立合同过程中,[投标书]是要约。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人是指[提出要约一方].
5.被要约人是指[接受要约一方]
6.要约应当具有的条件是[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的一般条款].
7.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8.[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均是[要约邀请].
10.[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11.《合同法》规定,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2.《合同法》规定,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3.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14.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15.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包括[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6.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承诺].
17.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18.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薪要约]. 19.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0.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
21.非要约对象向要约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约意思的表示[不是承诺].
22.受要约人对解决争议的方法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23.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24.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要根据要约发出的[客观情况]和[交易习惯]确定,应当注意双方的利益平衡。
25.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6.《合同法》规定,承诺的撤回的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7.世界各国对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主要有[投邮主
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
28.我国对要约、承诺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
29.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30.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1.一般情况下,[要约生效]的地点为不要式合同成立的地点。
3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3.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4.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格式条款
1.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可采用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4.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相关链接:监理师复习资料:《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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