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 E1下午l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l人,技术专家l人。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案: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招标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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