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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考点练习8

来源:考试吧 2014-01-20 17:07: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以下是考试吧小编整理的“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考点练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六)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考核点二.6)

  1.本考核点涉及内容极为广泛,也是本章难点。它既涉及施工中质量、进度、投资监督控制的合同管理(检验、支付、工程延期),也涉及工程变更、索赔,还会涉及到合同各方的义务、权利、责任以及风险的分担等问题。对这部分主要应掌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3~11各条),并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四节,以及《监理规范》第5条、第6条(5.5,5.6,6.2,6.4)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对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的控制与监督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及七有关条款)。

  (2)隐蔽工程检验与重新检验的处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第17、18章;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2003年考题)。

  (3)施工进度的控制、暂停施工、工期延长的处理与确认、提前峻工的要求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1l~13)。

  (4)工程计量及工程款的支付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六、第23~26条),竣工结算(《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第32~33条)。

  (5)工程变更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第29~31条;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6)索赔管理(在本章单列为考核点二.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第36条)。

  (7)施工环境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8)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9条;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9)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教材第二章第七节)。

  (10)分包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三节)。

  3.以上各项涉及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教材(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等教材)均有一定联系,在其他相关教材中也有体现。但也互有区别。合同管理教材有关这些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从合同管理角度进行介绍。主要涉及到上述各项业务的管理操作程序、责权划分、时限要求等。而“三控制”教材则进一步解决处理上的具体化、数量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应掌握:

  ①程序有效性——处理各项业务(如工程延期、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等)都要按一定的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也就是体现在操作上、处理上的“操作程序化”,按规定程序操作才有效。

  ②时限有效性——在执行任何程序中,都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才有效,超过规定的时限就无效,或得到相反的结果。

  ③书面的有效性——监理工程师一切指令、要求以及承包人的要求、申请等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表达才有效,如紧急情况来不及,也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但必须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书面确认。

  4.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时限。

  由于这部分内容庞杂,时间规定(时限)又五花八门,比较难掌握。为了帮助学者易于掌握有关内容,特将一些主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和时间限制的规定归纳概括如下,供读者复习时参考(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依据)。

  (1)时限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

  ·当承包方拟提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

  ·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②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

  ·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

  ·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③工程量计量程序(图2):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如不通知,工程师核实计量无效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参加工程师的核实计量——如不参加,则以工程量的核实计量结果为准。

  (2)时限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调价

  ·可以调价的原因——法律法规要求、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一周内停水、电、气累计超过8小时。

  ·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

  ·14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计量程序)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

  ·收到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

  ·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

  ·协商不成功——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15天起计入贷款利息。

  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停止施工56天后仍不支付,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④工程变更程序(图6):

  ·发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前14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如无正当理由不确定——自收到变更价款日14天后即认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意向书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和资料。

  ·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提示意见。

  如逾期未予答复或提示意见,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若索赔事件延续进行,承包方应阶段性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及资料。

  ·工程师收到最终报告后28天内做出答复,否则认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②竣工验收程序(图8):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规定向承包人提示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在28天内不组织验收,自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意外责任。

  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不给予认可或提出意见,则视为已认可竣工报告。

  (4)48小时及24小时的时限。

  ①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承包方在验收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验收,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

  小时)。

  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即视为已认可。

  ②单机无负荷试车:

  承包方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参加,应于24小时前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

  工程师既不提出延期,又不参加试车——视为认可试车合格。

  试车合格后24小时内不签字,视为已认可。

  ③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通常指令应采取书面形式交承包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于回执上签字后生效。

  ·口头指令发出后应在48小时内做书面确认。

  ·如不能及时书面确认,承包方可在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的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的要求后48小时内不答复,即视为口头指令已确认。

  ·若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收到指令24小时内提出要求修改的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承包方。

  ④不可抗力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与修复的费用报告及资料。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承包人每7天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⑤发现地下文物及障碍:

  ·发现文物,承包方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一工程师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部门(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发现地下障碍物——承包方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处理方案,工程师收到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六)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考核点二.6)

  1.主要参考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五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竣工前的试车组织与双方责任。

  (2)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3)竣工验收程序及责任。

  (4)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及保修责任。

  (5)竣工结算(见前节竣工结算程序)。

  在上述5项内容中,(2)、(3)相对来说是重点。

  (七)索赔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考核点二.7)

  1.本考核点是“合同管理”部分在“案例分析”考试中的重点,在历年考试中曾出现4次,占50%(1997、1998、2002、2003年)。这部分内容可参考合同教材第九章第二节、第三节及《监理规范》6.3条款。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承包方索赔的程序(见考核点二.5或(五))(重点)。

  (2)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索赔管理任务。

  (3)确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对索赔的审查,审核索赔取费的合理性。

  (4)索赔有关的申请表,审批表的表式类型(参考《监理规范》(附录))。

  本考核点与投资控制及进度控制中涉及的索赔问题在考试中常常结合起来,3门课程从不同角度展开对索赔管理方面的内容论述。合同管理课程侧重于索赔管理程序、原则,索赔成立的条件、事件,损失责任判断与分析,风险承担原则等方面,其他2门课程侧重于较具体的索赔额的计算及计算标准和原则。三者相辅相成。

  案例:

  【背景资料】

  某钢筋混凝土框架式8层商业大厦工程项目,业主甲分别与监理单位乙和施工单位丙签订了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于业主(甲方)和监理单位(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某些规定如下:

  1.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甲方的利益。

  2.施工期间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乙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令方为有效并付诸实施。

  3.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4.乙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改。

  5.乙方监理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进度控制和费用控制任务由甲方行使。

  6.乙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乙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甲方有独立于乙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期内,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认真服务,或甲方违背对乙方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9.由于甲方严重违约及非乙方责任而使监理工作停止半年以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10.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1.在施工期间工地每发生一起人员重伤事故,乙方应受罚款1万元;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受罚2万元;发生一起质量事故,乙方应付给甲方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5%的罚款。

  12.乙方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

  [问题]

  以上各条中有无不妥之处?怎样才是正确的?

  [知识要点】

  本题主要涉及监理合同中有关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方面条款的合理性。

  [解题思路]

  可根据《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教材第四章第二节(双方权利)、第三节(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的有关内容,对题设各条款逐项检查、对比、分析,判断是否不妥并对不妥的条款加以修正。在检查分析各条款时,注意从监理的委托(授权)服务的性质以及监理原则出发考虑。

  [参考答案]

  1.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应当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小妥,正确的应当是: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在业主,任何设计变更须经乙方审查并报业主审查、批准、同意后,再由乙方发布变更令,实施变更。

  3.正确。

  4.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时,应报告甲方,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并向甲方提供报告。

  5.不妥。因为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监理规范》1.0.3也规定应对三目标进行全面控制与管理。正确的应当是:监理单位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6.不妥,乙方仅有索赔审核权及建议权而无批准权。正确的应当是:乙方有审核索赔权,除非有专门约定外,索赔的批准、确认应通过甲方。

  7.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乙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乙方签字确认,甲方不得支付工程款。

  8.正确。

  9.正确。

  10.正确。

  11.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因乙方的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12.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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