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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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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控制》笔记整理(六)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四到一级大事故——分类

  四3/重伤3、20——结构

  2下/3上/10/30——伤亡

  10/30/100/300——经损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例题]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 B)人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A.2  B.3  C.4  D.5;

  第三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掌握]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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