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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施工进度管理
1.施工合同履行进入施工阶段,工程师进行进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施工工作按进度计划执行,确保施工任务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
2.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3.不管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4.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工程师和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权利划分
工程师暂停施工的权利 | 外部条件的变化 | 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建、缓建 |
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 | ||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 | 发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后续施工的现场或通道的移交工作 | |
发包人订购的设备不能按时到货 | ||
施工中遇到了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古迹需要进行现场保护 | ||
协调管理的原因 |
同时在现场的几个独立承包人之间出现施工交叉干扰 | |
工程师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 ||
承包人的原因 |
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 | |
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或毗邻地区建筑物或人身安全 | ||
承包人 暂时停工 的权利 |
延误支 付预付款 |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可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要求预付通知后仍不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 ||
拖欠工程进度款 |
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程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7.按规定,工程师应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8.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在收到复工通知后[48小时内]应给予相应的答复。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9.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师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施工合同规范文本规定,提前竣工协议包括的内容
(1)提前竣工的时间;
(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
(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用的赶工措施;
(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
12.符合顺延工期条件时,承包人可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延误的工程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l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13.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考察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
14.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则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为承包人提供赶工的便利条件].
十一、设计变更管理
1.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实质性变更,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2.工程师有权指示的设计变更,及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工程师有权指示的设计变更 |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 | |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 |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 |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 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
确定变更 价款的原则 |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 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 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
3.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4.施工中发包人需要变更的工程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5.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7.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工程师]同意。
8.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9.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在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0.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若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1.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合同约定工期内和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合同责任区分
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的合同责任 |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 |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 |
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合同责任 |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的责任 |
如果是发包人办理的工程险,承包人获得工期顺延时,发包人应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 | |
如果是发包人办理的工程险,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应自费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 | |
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全部弥补损失的部分,应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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