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提示5」
1.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概念
(1)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一般情况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但是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
(2)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以下方面: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4.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2)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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