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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质押
1.概 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二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二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分 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以质押的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留置
1.概 念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的前提
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3.能够留置的财产
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定金
1.概 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2.数 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合同的形式及其生效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口生效。
4.定金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施工投标保证
施工项日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
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证到期,招标人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或者保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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