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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教材重点(第二章)

考试吧整理了以下合同管理教材重点,帮助考生准确把握考试重点,具体重点如下:

  12.施工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拒绝支付预付款,这是发包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13.《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而[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十一、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

  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依据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5.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7.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8.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

  9.债权人由债务人不当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权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0.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

  1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3.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十二、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

  2.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是[协商一致].

  3.合同变更后,当事人须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4.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变更].

  十三、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按照《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同于债务承担的主要区别是[合同当事人未改变]、[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第三人无权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补偿].

  3.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4.《合同法》中规定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同于债权转让的主要区别包括:[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属于合同内的约定1、[合同当事人不改变]、[债权人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5.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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