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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业主的协调
1.监理工程师首先要理解建设工程总目标、理解业主的意图。
2.利用工作之便做好监理宣传工作,增进业主对监理工作的理解,特别是对建设工程管理各方职责及监理程序的理解;主动帮助业主处理建设工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以自己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去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协调一致。
3.尊重业主,让业主一起投入建设工程全过程。尽管有预定的目标,但建设工程必须执行业主的指令,使业主满意。对业主提出的某些不适当的要求,只要不属于原则问题,都可先执行,然后利用适当时机、适当方式加以说明或解释;对于原则性问题,可采取书面报告等方式说明原委,尽量避免发生误解,以使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三)与承包商的协调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
2.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的是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和用权适度问题
3.施工阶段的协调工作内容:(1)与承包商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2)进度问题的协调;(3)质量问题的协调;(4)对承包商违约行为的处理;(5)合同争议的协调;(6)对分包单位的管理;(7)处理好人际关系。
(四)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监理单位必须协调与设计单位的工作,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在设计单位向承包商介绍工程概况、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时,注意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施工阶段,严格按图施工;结构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约请设计代表参加;若发生质量事故,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等等。
(2)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按工作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大的直接损失;若监理单位掌握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时,可主动与设计单位沟通;协调各方达成协议,约定一个期限,争取设计单位、承包商的理解和配合。
(3)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
需要注意,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主要是和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工作,协调要靠业主的支持。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质量对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五)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金融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
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1)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问题处理时,要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交流与协调。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在承包商采取急救、补救措施的同时,应敦促承包商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理。
(3)建设工程合同应送公证机关公证,并报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协助业主的征地、拆迁、移民等工作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协作;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宜请消防部门检查认可;要敦促承包商在施工中注意防止环境污染,坚持做到文明施工。
2.协调与社会团体的关系
对本部分的协调工作,从组织协调的范围看是属于远外层的管理。对远外层关系的协调,应由业主主持,监理单位主要是协调近外层关系。如果业主将部分或全部远外层关系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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