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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监 理 机 构
3.2.1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指示的决定。
3.2.2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2 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5 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6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7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8 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9 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10 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 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12 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3 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4 解释施工合同文件。
15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2.3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2.4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3.2.5 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
3.2.6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发包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归还发包人,并履行保密义务。
3.3 监 理 人 员
3.3.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3.3.2 临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 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 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3 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 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6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7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3.3.3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 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 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 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 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 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 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 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 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 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
5 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6 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7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8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9 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3.5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如需担任两个标段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除本规范3.3.4规定外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6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 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 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 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 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 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 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 提出交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 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 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 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 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3.3.7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 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 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 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 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 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 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3.3.8 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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