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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工 程 投 资 控 制
6.4.1 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各项:
1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 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
3 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4 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5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6 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7 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8 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9 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6.4.2 工程计量:
1 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
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 在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3 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率定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3)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4)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5)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
6)若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4 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6.4.3 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2 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附录E的表格式样,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
3 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质量检验签证齐备。
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
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 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6.4.4 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已具备的条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
监理机构应在审核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2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并按合同约定随工程价款月付款一起支付。
6.4.5 工程价款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价款月支付每月一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2 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
2)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
7)保留金扣留金额。
8)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3 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6.4.6 工程变更支付。监理机构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6.4.7 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作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
2 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
6.4.8 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
2 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6.4.9 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 审核内容包括:
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0 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 审核内容包括: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1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2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退场费用。
5)由于解除施工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6)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3 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就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4 上述付款证书均应报发包人批准。
5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助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接收工作。
6.4.12 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价格调整协商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调整价格。价格调整金额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支付。
6.5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5.1 施工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
2 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3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6.5.2 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坏。
3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4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渣,防止任意弃渣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和其他承包人的施工。
5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7 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6.6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6.1 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 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并经发包人同意,指示承包人实施下列各种类型的变更:
1)增加或减少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3)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
6)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百分比。
3 工程变更的提出:
1)人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2)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变更建议。
3)承包人可依据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监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 工程变更建议书的提交:
1)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机构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
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机构仍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5 工程变更审查:
1)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2)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和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3)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能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承包人执行。
6 工程变更的实施:
1)经监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建议书需报发包人批准。
2)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3)监理机构核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应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示,承包人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
4)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6.6.2 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2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续记录,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3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
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
4)对于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必要时要求承包人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5 监理机构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
项。
6.6.3 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5)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运行,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监理机构
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2)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工程担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担保证件。
2 在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 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4 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5 监理机构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工程保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要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机构。
2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3 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保险手续。
2)当承包人拒绝办理保险时,应协助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
4 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6.6.6 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2 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后,监理机构才能允许分包人进入工地。
3 分包的管理:
1)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加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监督。
2)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
3)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检验合格后,才可由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6.6.7 化石和文物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必要时,可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2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由于对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提出意见后报发包人批准。
6.6.8 施工合同解除。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合同解除的任何书面通知或要求后,应认真分析合同解除的原因、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和解除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6.9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机构就争议问题 做出的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约定应进行的工作。
清场与撤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2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承包人其余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
6.6 信 息 管 理
6.7.1 监理机构应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监理信息管理体系:
1 设置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2 制定包括文档资料收集、分类、整编、归档、保管、传阅、查阅、复制、移交、保密等的制度。
3 制定包括文件资料签收、送阅与归档及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签发、传递等在内的文档资料的管理程序。
4 文件、报表格式:
1)常用报告、报表格式应采用本规范附录E所列的和水利部印发的其他标准格式。
2)文件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如文号、签发、标题、关键词、主送与抄送、密级、日期、纸型、版式、字体、份数等。
5 建立信息目录分类清单、信息编码体系,确定监理信息资料内部分类归档方案。
6 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整理、保管、归档、查询系统及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
6.7.2 监理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监理文件。
2 监理文件应表述明确、数字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引用依据恰当。
3 按规定格式编写监理文件,紧急文件应注明急件字样,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密级。
6.7.3 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2 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监理机构应加盖公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应签字并加盖本人注册印鉴。
3 监理机构发出的文件应做好签发记录,并根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4 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压或拖延,也不得拒收。
5 监理机构收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承包人的文件,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6 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
7 对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机构认可。
6.7.4 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文件应按下列程序传递: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文件均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发包人。
2)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
2 所有来往的文件,除书面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3 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6.7.5 监理日志、报告与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2 监理机构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月报。
3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专题报告。
4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工程验收时,提交相应的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5 在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6 监理机构应对各类监理会议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工作。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各方。但不作为实施的依据。监理机构及与会各方应根据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另行发
布监理指示或履行相应文件程序。
6.7.6 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做好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2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监理合同约定,做好监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凡要求立卷归档的资料,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3 监理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
4 在监理服务期满后,对应由监理机构负责归档的工程资料档案逐项清点、整编、登记造册,向发包人移交。
6.8 工程验收与移交
6.8.1 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 协助发包人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
2 编写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机构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
3 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4 督促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协助发包人进行审核。
5 督促承包人按照验收鉴定书中对遗留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6 验收通过后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6.8.2 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2 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资料齐全时,提请发包人及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3 监理机构应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准备应由其提交的验收资料和提供的验收备查资料。
4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发包人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
6.8.3 阶段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建设进展到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以及堤防工程汛前、除险加固工程过水等关键阶段之前,提请发包人进行阶段验收的准备工作。
2 如需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监理机构应参加并在验收时提交和提供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3 在初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时提交阶段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4 根据初步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验收的要求。
6.8.4 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2 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3 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验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参加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4 对于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因验收前无法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投入使用而编制的尾工项目清单,和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项目清单及其延期完工、修复期限和相应施工措施计划。
5 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6 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6.8.5 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监理指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时,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2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按规定整编资料,提交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检验前述验收后尾工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缺陷的修补情况;审核拟在保修期实施的尾工项目清单;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汇总、整编全部合同项目的归档资料,并进行审核。
4 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已完工程中存在质量缺陷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5 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签发合同项目工程移交证书。
6.8.6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初步验收工作。
2 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解释。
7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7.1 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7.1.1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7.1.2 若保修期满后仍存在施工期的施工质量缺陷未修复或有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时,监理机构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做出相关工程项目保修期延长的决定。
7.1.3 保修期或保修延长期满,承包人提出保修期终止申请后,监理机构在检查承包人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且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保修期终止事宜。
7.2 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7.2.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发包人验收尾工项目,并为此办理付款签证。
7.2.2 督促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在承包人未能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时,监理机构可建议发包人雇佣他人完成质量缺陷
修复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处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若质量缺陷是由发包人或运行管理单位的使用或管理不周造成,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因修复该质量缺陷而提出的追加费用付款申请。
7.2.3 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发包人移交整编好的工程资料。
7.2.4 签发工程项目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7.2.5 签发工程最终付款证书。
7.2.6 保修期间现场监理机构应适时予以调整,除保留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外,其他人员和设施可撤离,或将设施移交发包人。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执行本规范时,标准用词应遵守下表规定。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标 准 用 词 | 在特殊情况下的等效表述 | 要求严格程度 |
应 | 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许 | 要 求 |
不 应 | 不允许、不许可、不要 | |
宜 | 推荐、建议 | 推 荐 |
不 宜 | 不推荐、不建议 | |
可 | 允许、许可、准许 | 允 许 |
不 必 | 不需要、不要求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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