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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造师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作,未经注册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3)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
多项选择
2.(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P4、(3)违约终止
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事件,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2)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4.1M30102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5.1Z301024
1)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6.P6、(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力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7.(3)诉讼时效的起算
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4)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P7、(1)债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4)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9.P8、(4)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消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10.1Z301027(2)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相关链接:2007年一级《建设工程经济》电子教材【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