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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资料(四)

  74.P62、1Z302010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

  (1)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要约到达守约人时生效”

  4)•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75.(2)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必须是要约的相对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承诺必须是承诺人做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或者另行提出新的条件,以及迟到送达的承诺,都不被视为有效的承诺,而被称为新要约。

  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意外,该承诺有效。

  76.1Z302012 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2)履行地点。

  (7)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意外事故。

  (8)争议解决的方式。

  77.P66、(2)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

  3)缔约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

  4)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9.1Z302021(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80.1Z302022 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链接: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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