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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资料(五)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处分财产时,应当享有财产处分权,否则合同无效。但是,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93.P81、(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力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2)1)债权转让

  (3)债务人转移义务

  94.P82、5)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意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5.(3)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2)·约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6.P84、担保形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保证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

  97.P85、抵押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8.P86、(4)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1)质押: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即合同的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折价拍卖、变卖。

  (2)2)·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第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依法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库、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99.P88 (1)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2)3)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00.P89(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将定金如数返还给对方。

  相关链接: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资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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