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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P10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仲裁委员会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115.P103、(3)施工合同质量纠纷
1)纠纷成因
•建设单位不顾实际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
•不按建设程序运作。
•在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提出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发包
•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未履行属于自己在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
•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制度不严格
(4)施工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
1)纠纷成因
•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因履行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因配合与协调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因违约和罚款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因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而产生的纠纷
116.P107、(1)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7.P108、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8.P109、(2)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P110、(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120.P116、(1)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相关链接: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资料(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