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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笫9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最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对于需要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府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其次,在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的确要补办施工许可证。但是,是否停工要取决于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另外,是否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也是取决于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就必须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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