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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讲义(六)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1)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国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依据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11.3.3款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之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l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27条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有误而导致施工现场停止施工,产生的费用就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索赔,而不是直接向监理单位索赔。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还规定,“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时建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这些设施虽然是临时搭建的,但由于直接用于现场工作人员的生产生活,因此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六)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工程建设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必须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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