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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讲义(八)

  lZ301102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交底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1Z301110标准化法

  依据《标准化法》,我国陆续发布了与工程建设标准有关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中主要有:

  (1)1990年4月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1992年12月30日实施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3)1992年12月30日实施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4)2000年8月25日实施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以及水利、交通、铁路等其他行业的标准管理办法。

  1Z30111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与上述规定相对应,工程建设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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