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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讲义(八)

  一、设计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二、试生产阶段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人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三、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至第23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人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Z30112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一、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是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一)防治水污染的原则性规定

  1.水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水污染防护设施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因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3.缴纳排污费用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下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住地的县级以上地厅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二)防治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4)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5)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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