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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讲义(十一)

  1Z301190保险法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1Z301191 了解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

  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法》笫10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该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所谓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

  3.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标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这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1.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并载明;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财产保险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为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根据《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以作如下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等。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限于有形财产。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财产损失保险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货物运输险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

  2.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合同,又称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如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意外伤害险。

  自愿保险合同,是指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相关职业责任险等,均属于自愿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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