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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讲义(十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变造虚假的事放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2.除保险金外应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

  (1)查勘、定损费用

  (2)责任保险中的其他费用

  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

  3.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第l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1Z301192了解工程建设领域常见保险种类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如房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等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则专门承保各类安装工程,如电力、石油、钢结构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安装工程,在安装和试车考核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在这里,自然灾害通常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通常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通常包括火灾和爆炸。

  在我国各程建设领域,目前习惯采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是1995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示范条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施工单位。在该示范条款体系下,工程一切险承保损失一般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每一部分均规定了各自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除有各自的除外责任外,该条款还规定了总除外责任。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我围《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制要求施施工单位必须投保的险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我国各保险公司有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条款大同小异。现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99年6月15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保险公司相应保险条款.简要介绍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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