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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

2009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10大解题技巧

  这就是对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查,看一看考生是否掌握了这个知识点。由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很多,所以,不可能将那八个条件都罗列出来,肯定是选取其中的几个来考查。而且一般来讲应该是采用排除式出题比较合理,否则会有遗漏条件的嫌疑。考生必须要真正理解为什么办理施工许可证要要求有这些条件才能容易记住这些条件,而不可机械性记忆这几个条件。

  书中符合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少,考生可以对这有限的几个知识点给予特别的关注。

  例2.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D)给付货物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主要考察的就是大的前提条件,即“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协议的”这个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才可以按照后面的规则来履行。对于这一点也不难理解,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某个事项,那么只需要按照那个约定履行就是了,就没有必要再按照别的来做了。

  (7)理解型考点

  例1.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BCE)

  (A)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B)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D)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约感到担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像这样的考点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后才能做得出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各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有这个权利。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当然不排除最后“终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的话,当事人就不可以“终止”,而要去继续履行合同了。

  例2.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BE)

  (A)债只能表现为钱

  (B)债可以表现为行为

  (C)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抵销

  (D)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

  (E)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概念的理解。对于债,我们要抓住它的本质,其本质就是“义务”,这样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义务表现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则我们就容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认为债就是钱了。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对的,它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局限在那个圈子里了。对于C项,我们知道抵销是有条件的,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抵销,那就是数额相等、种类相同并且同时到期。目前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妥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才能够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话,因为债权能否实现不一定,如果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实现不了。所以,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书中这样的知识点很多,所以在精读阶段一定要将这些知识点弄清楚。

  (8)选择型考点

  例1.合同中的标的物为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约定了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则(AB)

  (A)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B)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C)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D)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如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按照订立合同时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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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国家级监理工程师,国家一级建造师,多年讲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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