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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

200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二)

  [重点解析]

  1.前文我们谈到,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所以,这里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合并阐述,而没有分别阐述。

  2.对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条件中的第2条,即“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需要引起注意。这里,不管是代理人死亡还是被代理人死亡都会导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但是,上文中,导致委托代理终止的却仅仅有“代理人死亡”,而没有“被代理人死亡”。这一点要注意区分,不要混淆。

  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

  [重点解析]

  例如,承包商和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后,业主就有了一个债,即支付给承包商工程款。承包商也有了一个债,即应该为业主修建工程。不要把债仅仅理解为钱,它事实上体现了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多种表现形式。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当发生不当得利时,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失一方依法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则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已”。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其实施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种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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