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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

200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二)

  [重点解析]

  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例如,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

  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侵害人则有负责赔偿的义务。因此,侵权行为会引起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重点解析]

  例如甲把乙打伤,则甲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由于这种侵权, 甲就有了一个债,他应该支付给乙医药费以及其他补偿费用。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其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不同点在于侵权行为违反的可能是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违约行为中当事人可能主观故意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也可能当事人没有过错,只是由于外界客观原因导致没能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去履约。违约行为必须要有有效合同的存在,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侵权行为则不一定有合同存在,违反的是相关的法律。

  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

  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这是对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分类。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可将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之债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多数人之债中不分份额地承担债务,其中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多数债务人称为连带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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