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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

200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二)

  [重点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知识,我们也要很好地理解。

  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的规定是不同的。对于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做出了补充: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重点解析]

  这部分内容是原教材没有的内容。补充进来显然是考虑到了我国工程建设国际化的需要。由于其初次进入教材,且这三条很适合出题,所以,需要重点掌握。

  这三种情形中,又尤其应当重视第二条。因为对于第一条,“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与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密切相关。我国到国外施工的人员很少有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而对于第三条,“无国籍人”到我国来施工也不多见。只有第二条与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最密切相关。

  (二)法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法人中数量最大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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