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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析]
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尽管看起来比较适合命题,但是,由于这部分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范围相距比较远,作为一般性掌握即可。
这里需要注意区别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单位,是组织,而法定代表人则是自然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
(三)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为法律关系的建立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得某种利益或转移、分配某种利益,因此,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了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Z30103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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