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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

200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五)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应当对这些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重点解析]

  1.首先应该掌握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依据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此需要说明一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同于合同标准。也就是说,合同中的标准可能会高于强制性标准。如果合同中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应该以合同中的标准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所以,此处法律的规定应该是有些问题的。但是,从考试的角度讲,我们却要掌握法条的原文,即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来检查。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10条需要很好地理解。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属于项目管理的内容,不属于本门课的考试范围。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重点解析]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情况下监理单位应要求整改,在什么情况下应要求暂停施工应准确掌握。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应报告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也要准确掌握。特别是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是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

  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重点解析]

  不仅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上述三项法定义务,视情形将可能分别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Z30107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在法律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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