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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

200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十)

为了方便大家的冲刺复习,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各部分的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并给出这些重点内容的解析。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重点解析]

  1.《考试用书》中的该部分内容,关键还是要掌握好法条的规定。

  2.举例说明先履行抗辩权: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必须要由承包商先施工,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结算。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约定施工,那么,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即业主就有权利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这个权利即是先履行抗辩权,原考试用书称之为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两种称呼都是正确的。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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