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2中考 | 2012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托业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GRE GMAT |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零起点法语 | 零起点德语 | 零起点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 驾驶员
网络编辑 | 公共营养师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保险从业资格 | 电子商务师 | 普通话 | 企业培训师
营销师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化工工程师 | 材料员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一级建造师考试

200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十)

为了方便大家的冲刺复习,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各部分的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并给出这些重点内容的解析。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重点解析]

  1.《考试用书》的该部分内容,关键也是要把法条内容掌握准确。

  2.举例说明不安抗辩权: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必须要由承包商先修建工程,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该先履行其债务,然后再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但是,如果承包商现在能够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业主将无力支付工程款,例如有确切证据证明业主马上就要破产倒闭,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这种权利是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所使用的,所以称为先履行合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对将来发生的事情没有把握(例如业主能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感到不安,所以叫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有确切证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直接后果是“中止”履行(即暂时不履行状态),而不是“终止”履行。

  5.要注意掌握第69条的一系列规定,例如及时通知义务,提供担保应恢复履行,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才可解除合同等。

  1Z302043 熟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关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涉及第三人的。但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规定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存在,否则代位权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因此,如果合同未成立、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或者合同关系已经被解除,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的可能。

  必须指出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还应该是确定的。这里所指的确定是,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及其内容并无异议,或者该债权经过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后所作的确定。因为,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不确定却允许其行使代位权,则可能导致次债务人不能有效抗辩,或者可能给次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相关推荐:20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预测试题
       2009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深度密押试卷(A)
       2009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深度押题试卷(A卷)
文章搜索
中国最优秀一级建造师名师都在这里!
韩明老师
在线名师:韩明老师
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国家级监理工程师,国家一级建造师,多年讲授...[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一级建造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