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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组织设计里面都包含组织权限分工。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重点解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前提条件是相对人(即缔约方)不知道其超越权限,即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否则,相对人明知其越权仍与其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可以将此类效力待定的合同与表见代理相对比来理解。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人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了。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有效的行为。所以,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其中,经权利人追认这种情形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此就不予解释了。
另一种情形是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指的是处分人在处分财产时并没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但是对没有处分权的财产处分后取得了处分权,则原来签订的无处分权的处分财产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了。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两种情况下有效:一是经权利人追认;二是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例如,甲公司有一台挖掘机,2005年5月8日被乙公司卖给了丙公司,约定2005年7月8日交货。这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了别人的财产。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2005年6月8日,乙公司买下了甲公司的挖掘机,则原来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了。也就是说,乙公司要在7月8日将此挖掘机交付给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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