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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

200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十)

为了方便大家的冲刺复习,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各部分的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并给出这些重点内容的解析。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法》在若干条款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合同的变更,分别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点解析]

  对《考试用书》归纳的几个基本原则达到熟悉的程度即可。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第65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接受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权人,由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接受履行者也可以是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如果没有向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就要向合同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债务人末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某承包人委托某进出口代理商进口成套设备,该代理商依约以自己名义与境外设备供应商订立进口合同,该合同双方约定该供应商将设备运至项目现场,接受人为该承包人。本例即属于上述“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入履行债务”的情形。

  [重点解析]

  1.所谓“第三人”,指的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人。第三人的出现,并不改变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

  2.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例如,某甲是某乙的债务人,现在他们约定某甲将所欠的债务向某丙偿还。在这个约定下,如果某甲未向某丙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某甲应当向某乙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某甲是债务人,某乙是在债权人,某丙是第三人。

  3.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例如,某甲是某乙的债务人,现在他们约定由某丙代替某甲向某乙还债,如果某丙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某甲要向某乙承担违约责任。而某甲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和某丙的约定向某丙追究责任。

  乙大家记住一句话,合同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仅约束合同当事人,而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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