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2中考 | 2012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托业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GRE GMAT |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零起点法语 | 零起点德语 | 零起点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 驾驶员
网络编辑 | 公共营养师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保险从业资格 | 电子商务师 | 普通话 | 企业培训师
营销师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化工工程师 | 材料员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一级建造师考试

200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十一)

为了方便大家的冲刺复习,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各部分的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并给出这些重点内容的解析。

  二、因解除而终止

  因合同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即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合同解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将在下节“1Z302061掌握合同解除的规定”介绍,在此不予赘述。

  三、因抵销而终止

  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种类相同时,一方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范围内相互消灭。在抵销范围内,合同关系因此而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债务抵销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抵销产生的基础是任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

  2.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如果双方的债务种类不同,例如在通常的买卖合同下,一方债务是支付货款,另一方债务是交付货物,则不得主张抵销。因此,能够主张抵销限于同种类的债务,尤其是金钱之债适于主张抵销。此外,即使互负同种类债务,但是品质不同,也不得主张债务抵销,例如双方均负有向对方提供水泥义务,但是可能因为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之间的品质差别而不能主张抵销,除非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同意不同品质标的抵销。

  3.债权已届履行期

  根据《合同法》第99条第l款,双方债权均届履行期是主张抵销的条件。

  4.并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诸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债务人)收人用以抵销其债务,但是,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费用不得扣留提取。在此,法律规定排除了特定情况下适用抵销的可能,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条件。

  依照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诸如,合同债务不得与侵权债务进行抵销。如下例子可以说明:甲欠乙到期买卖合同债务10万元,在某日乙向甲催要再次未果时,乙一怒之下将甲头打破,甲花费了1万元医药费,则乙不应在10万元债权(合同之债)内对其应当赔偿给甲的1万医药费(侵权之债)主张抵销。

  四、合同因提存而终止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的美女编辑们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103条,自提存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归债权人。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保管提存标的物,有权收取提存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入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相关推荐:20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预测试题
       2009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深度密押试卷(A)
       2009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深度押题试卷(A卷)
文章搜索
中国最优秀一级建造师名师都在这里!
韩明老师
在线名师:韩明老师
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国家级监理工程师,国家一级建造师,多年讲授...[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一级建造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