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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

2010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6)

本文应当重点掌握《担保法》规定的这三大类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除外规定,也应当注意掌握。

  (二)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重点解析]

  1.对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注意掌握。

  2.保证责任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要承担全部债务。该条规定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而作出的。这和当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按有利于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处理是一个道理。

  (三)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担保法》第?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重点解析]

  1.应当重点掌握《担保法》规定的这三大类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

  2.除外规定,也应当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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