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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

2010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15)

考生对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必须掌握,以及《解释》规定的不予支持的无效请求的两种情形必须掌握

  3.情况类似但不属于无效的情形

  《解释》同时规定了不予支持的无效请求:

  (1)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

  由于企业的资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下面的情形:承包商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后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区分其资质取得的时间来分别予以处理。如果该资质是在工程竣工后取得,则该承包合同依然按照上面的无效合同处理。如果该资质是在竣工前取得,《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承揽全部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签订的分包合同即是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仅仅提供劳务作业,不涉及工程建设的技术问题。因此,我国建设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劳务作业的分包入承揽全部建设工程的劳务作业。因此,《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重点解析]

  1.对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必须掌握。

  2.《解释》规定的不予支持的无效请求的两种情形必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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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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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国家级监理工程师,国家一级建造师,多年讲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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