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一级建造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正文

2014一建《法规》章节考点及精练:第三章一节

来源:考试吧 2014-08-17 9:58:2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一建万题库
2014年一级建造师正在紧张备考中,考试吧整理“201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章节考点及精练”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第 1 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第 2 页: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票人的规定
第 3 页: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第 4 页: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第 5 页: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第 6 页: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第 7 页: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17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1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以上第(1)、(3)、(4)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82条的规定处理(即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0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2)擅离职守;(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4)私下接触投标人;(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招标等事项的评标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以上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四、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以上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处罚(即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1)以行贿谋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以上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以上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处罚(即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以上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以上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以上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3)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七、其他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以上违法行为的,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根据2011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

一级建造师题库手机端搜索公众微信号"考试吧一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QQ群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相关推荐:

  通知:2014年一级建造师最新备考资料将全面上线热点文章

  2014年一级建造师各科目全面备考攻略

  201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最新试题汇总

  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冲刺技巧及提分策略

0
收藏该文章
在线直播
名师课程
主讲
老师
导学
规划班
直播 1小时/科
课程目标:了解考试情况及备考学习逻辑。
课程优势:入门必修课,认识考试情况及备考学习逻辑。
基础
精讲班
直播 20-24小时/科
课程目标:了解考试情况及备考学习逻辑。
课程优势:入门必修课,认识考试情况及备考学习逻辑。
强化
精讲班
直播 30-36小时/科
课程目标:强化突破特训,吃透必考点。
课程优势:从新教材和考纲出发,提升对必考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程度。
冲刺备
考指导
0.5小时/科
课程目标:掌握冲刺期复习方法,调整高效备考方式。
课程优势:结合考试特点及应试要求,指导冲刺阶段备考方法
考点
锁分班
直播 12-18小时/科
课程目标:紧抓命题特点及趋势,掌握考试命题规律。
课程优势:讲练结合,对高频知识点匹配合适题目,同步梳理出题要点。
高频
刷题班
直播 9小时/科
课程目标:总结解题方法技巧,提高做题准确率。
课程优势:精选高频题目,名师带领刷题,讲授解题技巧及口诀。
案例专项
突破班
直播 实务科目9小时/科
课程目标:强化案例答题技巧,掌握案例分析答题模板。
课程优势:深度剖析近年案例真题,挖掘出题规律,总结案例答题技巧及模板。
密押
点题班
直播 9小时/科
课程目标:基础阶段检验,查缺补漏,夯实基础。
课程优势:核心考点强化突破,稳抓得分点。
通关
必背班
直播 3小时/科
课程目标:熟悉掌握考试必背内容,拿下必得分。
课程优势:总结提炼多年必考核心内容,实用性极强。
应试
技巧班
直播 0.5小时/科
课程目标:考前临门一脚,掌握应试技巧。
课程优势:巧做难题,名师直播亲授实战解题方法,指导应试技巧。
密训
提分班
直播 1.5小时/科
课程目标:考前再强化,确保不丢分。
课程优势:考根据历年命题规律,考前再次梳理重要知识点,临考提分。
报名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下载
课时安排 1小时/科 20-24
小时/科
30-36
小时/科
0.5小时/科 12-18
小时/科
9小时/科 9小时/科 9小时/科 3小时/科 0.5小时/科 1.5小时/科
项目管理 二师兄
牛魔王
/ 报名
工程经济 牛魔王 / 报名
法规相关知识 房博 / 报名
建筑实务 大鹏 / 报名
市政实务 白象
菲菲
/ 报名
机电实务 黄狮 / 报名
公路实务 白象 / 报名
在线课程
2025年
无忧取证班
46%学员选择
2025年
AI私塾班
39%学员选择
适合学员 ①零基础/多次考试未通过,备考很茫然
②需要系统化、全流程学习
③需要名师领学,专业指导,稳步提升
④希望顺利通过考试,高效取证
①零基础/多次考试未通过
②需要全面系统学习
③自学能力不足/喜欢陪伴式学习
(需要全程督学/希望名师领学的学员)
④希望一次顺利通过全部科目
在线课程
2025年
无忧取证班
46%学员选择
2025年
AI私塾班
39%学员选择
适合学员 ①零基础/多次考试未通过,备考很茫然
②需要系统化、全流程学习
③需要名师领学,专业指导,稳步提升
④希望顺利通过考试,高效取证
①零基础/多次考试未通过
②需要全面系统学习
③自学能力不足/喜欢陪伴式学习
(需要全程督学/希望名师领学的学员)
④希望一次顺利通过全部科目
AI







导学
入门
导学规划班
直播 1小时/科
课程目标:了解考试情况及备考学习逻辑。
课程优势:入门必修课,认识考试情况及备考学习逻辑。
夯实
基础
基础精讲班
直播 20-24小时/科
课程目标:全面掌握知识点,打牢基础
课程优势:全方位无死角精讲教材知识点,梳理知识体系。
强化精讲班
直播 30-36小时/科
学习目标:强化突破特训,吃透必考点
优势:从新教材和考纲出发,提升对必考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程度
AI智能课后作业
课后练习
课程目标:学练结合,知识点内化吸收
课程优势:私教精讲班配套,知识点智能推荐课后练习
强化
突破
冲刺备考指导
直播 0.5小时/科
课程目标:掌握冲刺期复习方法,调整高效备考方式
课程优势:结合考试特点及应试要求,指导冲刺阶段备考方法
考点锁分班
直播 12-18小时/科
课程目标:紧抓命题特点及趋势,掌握考试命题规律
课程优势:讲练结合,对高频知识点匹配合适题目,同步梳理出题要点
高频刷题班
直播 9小时/科
课程目标:总结解题方法技巧,提高做题准确率
课程优势:精选高频题目,名师带领刷题,讲授解题技巧及口诀
案例专项突破班
直播 实务科目9小时/科
课程目标:强化案例答题技巧,掌握案例分析答题模板。
课程优势:深度剖析近年案例真题,挖掘出题规律,总结案例答题技巧及模板。
考前
冲刺
密押点题班1
直播 3小时/科
课程目标:基础阶段检验,查缺补漏,夯实基础
课程优势:核心考点强化突破,稳抓得分点
密押点题班2
直播 3小时/科
课程目标:强化阶段检验,查漏补缺,强化提升
课程优势:核心考点强化突破,稳抓得分点
密卷点题班3
直播 3小时/科
课程目标:模拟实战,掌握实战技巧,考场不慌乱
课程优势:核心考点强化突破,稳抓得分点
通关必背班
直播 3小时/科
课程目标:熟悉掌握考试必背内容,拿下必得分
课程优势:总结提炼多年必考核心内容,实用性极强
终极
抢分
应试技巧班
直播 0.5小时/科
课程目标:考前临门一脚,掌握应试技巧
课程优势:巧做难题,名师直播亲授实战解题方法,指导应试技巧
密训提分班
直播 1.5小时/科
课程目标:考前再强化,确保不丢分
课程优势:考根据历年命题规律,考前再次梳理重要知识点,临考提分
VIP





★★★
三星题库
每日一练
每日错题榜
教材同步
★★★★
四星题库
真题题库
章节刷题
模拟题库
★★★★★
五星题库
高频常考
大数据易错
真题视频解析
VIP密训
美题·辅助练习
练习工具
VIP



电子资料 电子书—通关攻略
电子书—极致真题
全程学习计划书
五年真题集锦
速记口诀
考前10页纸
课程讲义
VIP



人工助学服务 授课老师1V1
班主任1V1
班级交流群
(AI)私人订制服务 学籍档案
PMAR智慧学习规划
大数据学习报告
学习进度统计
官网查分服务
VIP勋章
节点严控 考试倒计时提醒
VIP直播日历
上课提醒
便捷系统 课程视频、音频、讲义下载
手机、电脑、平板多平台听课
无限次离线回放
备考保障
2年有效期!有效期结束,考试不过科目退费!协议>> 全科2年有效期,单科1年有效期!考试不过科目,免费重学1年! 协议>>
套餐价格 全科:10880
实务单科:4880
公共单科:4680
全科:8880
实务单科:3280
公共单科:3080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工程经济
共计479课时
讲义已上传
241250人在学
工程项目管理
共计1792课时
讲义已上传
29871人在学
工程法规
共计749课时
讲义已上传
15746人在学
市政工程
共计1878课时
讲义已上传
25714人在学
建筑工程
共计1902课时
讲义已上传
8782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5年考试还有
2025一建考试时间:9月6日-7日
版权声明:如果一级建造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点击
咨询
点击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一建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一建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选课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