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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砖砌体工程
1.一般规定
(1)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
(2)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3)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4)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5)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时,方可拆除。
(6)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7)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2.主控项目
(1)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2)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
3.一般项目
(1)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2)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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