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手段规范城管执法
城管制度的存在,对解决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效率低下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近年来围绕城管执法队伍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种种冲突,社会各界对于“尽快为城管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今年年初举行的全国两会上,30多名人大代表再次联名提出议案,呼吁加快为城管立法的步伐,必须对城管长期以来“借法执法”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视,制定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长富提交的《关于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的议案》赢得众多与会代表的一致赞同。
沈长富代表认为,要创建一个文明的城市,为社会公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空间,自然离不开城市管理,更离不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他们履行着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工商行政、道路交通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责,纠正着城市生活中的种种不规范。然而,城管暴力执法的新闻不绝于耳,城管给一些弱势群体带来的伤痛令人无法忽视。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都出现了城管执法难的问题,围绕城管发生的冲突,从数量到强度,似乎都呈上升趋势。“城市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生活秩序和安全。目前城市执法越来越复杂,其根源在于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沈长富代表指出,从1997年全国第一个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到现在,全国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法律出台。而城管长期“借法执法”的情况下,执法主体的混乱、执法的“利益化”、执法程序的“随意性”、执法人员素质的普遍低下等导致目前城市管理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公务化暴力”、“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等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也制约了我国法治化、文明化建设的步伐。
沈长富代表说,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以指导全国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结束各地城管执法“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局面,促进城管体制早日步入法治化轨道。
立法保障长江流域饮水安全
曾有专家学者指出:“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这便是我国长江流域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尴尬境地。在长江流域所涉及的水利、防洪、环保、规划、建设、水电、航运等多个问题中,仅具有直接管辖权的中央部委便有十余个。过于分散的区域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的模式所带来的便是:协调的不便与效率的缺失。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部分代表再次呼吁制定一部统揽全局的《长江法》,来破解目前这种“九龙治水”的局面。“工业废水大多直接排到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及取水管网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目前长江流域饮用水安全形势应引起重视。”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政协副主席黄因慧在提案中呼吁。
黄因慧委员说,全国两万多家石化企业中,有1万多家分布在长江流域,此外还包括一些钢铁基地、炼油厂、石油化工基地以及相当多的发电厂、造船厂、拆船厂等企业。而目前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不完善,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的应急能力较低。
黄因慧建议,国家应借鉴欧洲9个国家共同保护莱茵河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出台“长江法”以及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操作性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法规,保障流域内4亿多人饮水安全,确保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区域广大、人口密集,一旦上游发生水体安全事故,不仅下游来不及反应,而且影响面较大。”黄因慧委员坦言,还须建立统一的沿江水源、水体、水质监控系统,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严格控制沿江化工污染,防止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向长江上游地区转移,积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污染,实施船舶排放、船舶洗舱水及生活垃圾的集中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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