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内建
建〔2015〕146号
关于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过渡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近期,我厅接到部分地区和企业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过渡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时“安管人员”数量标准问题的咨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区建筑业企业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过渡期内,原来按照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时,项目负责人数量可按照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应资质类别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时,项目负责人数量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6年12月31日后,所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项目负责人数量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所属建筑业企业积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过渡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顺利开展。
2015年4月20日
抄送:自治区安监总站,各盟市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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